芜湖宣布支持公积金付购房首付!6月1日执行!
2023-05-31T15:03:21 浏览次数: 作者:苏州房产小编 来源:苏州新房房产
芜湖官方发布公积金新政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
可申请提取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芜湖公积金新政重点如下:
1、首次公积金贷款个人额度提高至50万,夫妻双方额度提高至70万;二次公积金贷款个人额度提高至40万,夫妻双方额度提高至60万;
2、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次月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
3、在我市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以上新政均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芜湖官方再次发布公积金新政!大力支持住房需求!
原文如下:
PART.1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高额度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三、本通知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标准。有效期两年。
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PART.2
关于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次月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PART.3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现就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我市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这段时间,楼市关于公积金政策的变化不断出现:5月25日南京为进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调整可用公积金余额偿还商贷。
具体办理流程:(一)缴存人(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资金。(二)开发企业对首付款不足的缴存人,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三)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事窗口,现场签署《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四)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提供的一般账户。(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提供的账户后1个月内,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未备案的需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和首付款发票等相关提取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存档。
温馨提示: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予以处理。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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