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约前必知的三种自我保护的条款
2023-05-23T14:27:38 浏览次数: 作者:苏州房产小编 来源:苏州新房房产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购房俨然已成为普通百姓一辈子的大事,很难会有哪一单买卖比买卖房产对普通老百姓的影响更大的了。近些年来,有不少朋友在买房签约时因为过于草率,或者未能意识到相应的风险,最终和卖方发生纠纷。当他们眼中概率很小的事件发生时,往往追悔莫及。现笔者就常见购房情形需要注意的三类条款进行总结,希望可以提高购房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购房主体的问题
某些购房者在签约时,可能还没有取得购房主体资格;比如有些是社保还没有缴足年限,有些还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有些则需要开发商为其包办购房资格手续。不论哪些情形,卖房的一方往往会在口头上安慰购房者,似乎只要签了购房合同,一切都好商量。然而事实证明,签约前的确很好商量,签约后则不然,如果买房者因购房资格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待着他的将会是非常严厉的违约责任。
应对之策:(1)买方应将尚未取得购房主体资格的现状写进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2)争取在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未能取得购房主体资格的,买方可以另行指定合格第三人购买(即买方有权将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或者约定合同解除,买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按揭贷款的问题
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买房都是要办理按揭贷款的,如果无法顺利取得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不足额,极有可能会导致买方违约,最终 “房财两空”,损失惨重。对于那些担心自己信用记录不佳,或者可能属于楼市调控对象的购房者,更应该注意防范此种风险。
应对之策:(1)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最高首付款的比例或者按揭贷款的比例;(2)争取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增加约定:如果买方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者最终审批的贷款不足房款总额的百分比,导致买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夫妻房产的问题
对于那些房产证登记为夫妻二人的房产,卖方在签约时往往只有夫妻一人到场,买方也通常没能意识到这其中的法律风险。即便买方提出疑虑,中介也会帮着圆场,认为现在所签的合同为非正式合同,不用夫妻到场,待过户签正式买卖合同时夫妻才需要到场。而事实证明,卖方反悔的时间,恰恰就在双方签署正式过户合同之前。
应对之策:(1)对于房产证登记为夫妻二人的房产的买卖,一定要想尽办法让夫妻二人到场签约;(2)对于房产证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的房产,也要争取让其配偶签字确认。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还想对那些认为“只要是婚内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名下无所谓”的人说一句:登记在夫妻一人还是二人名下是有区别的,登记在一人名下时,登记一方有机会在隐瞒对方的情况下以对外抵押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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