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相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2023-06-03T11:56:24  浏览次数:   作者:苏州房产小编   来源:苏州新房房产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三、工作要求

  各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区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依法保障权利、确立全局观念、明确招生范围、规范招生行为、提高吸纳水平、关爱特殊儿童、落实优抚政策、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收费、优化服务措施、严肃招生纪律。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四)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七)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本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户籍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执行。

  (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五、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相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或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等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到户口所在地指定地点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婴儿出生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如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本区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④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材料、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4.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家庭户籍、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相关公办学校学位等情况,根据“相对就近、学位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5.依据《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文件精神,继续完善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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